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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开展京杭运河“二号行动”!

江苏交通 2022-09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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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 省交通运输厅打好交通运输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印发通知,决定自2020年7月20日至10月31日开展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和港口水污染防治“二号行动”(以下简称“二号行动”)。

“二号行动”范围的重点是京杭运河江苏段,实施对象是进入京杭运河江苏段航行、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以及京杭运河沿线的港口企业,步骤是分宣传发动、检查纠正、集中整治、总结评估四个阶段,督促航运企业、船舶、港口经营者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,督促船舶防污设施改造及正常使用,完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,加大执法力度,提升船舶生活污水送交率,提升港口污染物接收设施使用率,推动船舶污染物“应交尽交、应收尽收”,力求实现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污染物零排放。

“二号行动”要求,加大现场检查力度,集中力量对进入京杭运河的船舶和沿线港口进行现场检查

  • 重点检查船舶是否满足船舶污染物零排放的设施配备及使用要求;
  • 检查港口企业是否按要求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正常使用;
  • 检查船舶和港口是否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、转运、处置联单制。

自2020年9月1日起,不能满足船舶污染物“零排放”要求的船舶,不得进入京杭运河江苏段,对于已经进入京杭运河的船舶,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,并责令限期就近整改。京杭运河沿线港口企业应当免费接收船舶生活污水,港口企业未按要求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正常运行的:

  • 港口管理部门禁止港口经营作业,水上执法机构(地方海事)禁止船舶靠港;
  • 靠港船舶未按规定送交船舶污染物的,港口企业不得提供装卸作业;
  • 有关船闸管理单位对水上执法机构(地方海事)确定的未按照要求进行技术改造或未按规定送交生活污水的船舶,不予办理登记过闸。

“二号行动”要求,严格落实航运公司和港口企业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。

  • 航运公司要采用各种方式及时宣传到每位船员,要掌握本企业船舶铅封、防污设施安装与改造情况,按照要求做好铅封和防污设施安装或改造工作。

  • 港口企业要确保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能够有效运行,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,按要求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。

  • 全面实施400总吨以上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铅封管理。

  •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已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,要按照“应封尽封”的原则进行铅封处理,已经铅封的,重点检查铅封是否完好,是否符合最新的铅封要求。

  • 对进入京杭运河的船舶,船舶检验机构结合最近一次营运检验对船舶实施铅封措施,对拒不执行的船舶不予签发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。

  • 加大船舶、港口、船闸和水上服务区防污设施检查和执法力度。

  • 实施严格的现场检查,在检查纠正阶段,提高检查频率,增加船舶、港口、船闸和水上服务区检查覆盖面,加大在航船舶抽查力度。

  • 在集中整治阶段,加大执法力度,对不符合要求的船舶,一律先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整改,整改到位后再放行;对未按规定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港口企业,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,对拒不整改的港口企业,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。

(苏交执法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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